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伊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黑龙江省第十三次党代会、伊春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加快伊春木艺行业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培养步伐,更好地为伊春林区经济发展服务,在自愿、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成立融人才培养、教育教学、实践培训、就业指导、教研科研、技术创新、项目开发于一体的澳博官方网站兴安木艺产业学院,为唱响“伊春——中国木艺之乡”品牌提供技术支撑和人才保障。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院名称为“澳博官方网站兴安木艺产业学院”(以下简称“产业学院”)。
第二条 产业学院由澳博官方网站、伊春市美江木艺有限责任公司等有关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学会和木制品加工企业共同发起成立,由“政、校、行、企、研”深度合作共建共享共管。
第三条 产业学院的宗旨是在政府支持下,以“协同育人、协同创新”为核心,以“合作共享”为主线,以“项目合作、技术转移、产品开发”为载体,聚焦伊春木艺产业发展,融“人才培养培训、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社会服务、企业发展、学生创业”等功能于一体,积极探索伊春木艺产业发展的“产业链、创新链、教育链、人才链”的有效衔接路径,解决我市木艺企业用人需求,助推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为服务就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汇集发展新动能提供有力支撑。
第四条 产业学院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第五条 产业学院运行和管理的依据是《澳博官方网站兴安木艺产业学院章程》、有关合作方之间的合作协议以及逐步建立并完善的相关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产业学院的工作管理机构为学院理事会、学院秘书处。学院理事会是决策机构,学院秘书处是日常办事机构,各成员单位是具体工作机构。
第七条 产业学院实行理事会制度,理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学院章程,吸收和罢免理事单位,任命产业学院院长和副院长,审议学院发展规划、工作报告以及相关组织管理制度,决定产业学院发展建设的其他事项。产业学院由东北林业大学、中国林科院哈尔滨林机所、澳博官方网站、黑龙江省伊春森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工艺美术协会、黑龙江省工艺美术学会、黑龙江省林业科学院伊春分院、伊春市美江木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理事长单位,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全体大会,特殊情况下由理事长提议经半数以上理事同意可以召开专题会议。
第八条 产业学院秘书处设立在澳博官方网站,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秘书处成员若干,由理事长单位指派专人担任。秘书处负责具体执行理事会决议;制定产业学院发展规划;起草产业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制定和实施产业学院组织管理制度;收集整理产业学院工作进展信息,编发产业学院工作动态;建立和维护产业学院信息平台;联络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并接受其工作指导;其他事关产业学院发展建设的事宜。
第三章 成员单位职责
第九条 产业学院各成员单位职责
(一) 政府部门。通过协调各政府相关部门、产业行业协会、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组建产业学院,做好政策、法律的解读,建立可持续发展的技能人才培养政、校、行、企、研合作机制,搭建企业与学校交流的桥梁纽带,全力扶持产业学院发展,实现企业培训需求与学校教学科研能力的对接。
(二) 各成员高校。充分发挥各自院校品牌专业优势,将自身学制教育、中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的专业设置、教学容量、师资能力和设备资源等信息进行共享,依托政府政策支持,吸引企业根据招工、用工需求和技术革新需求主动对接服务,开展专业技能教学培训及科研技术创新。
(三) 各成员企业。要根据企业自身需求及时向成员学校发布招工、用工信息,与学校合作共同进行技术研发,并对成员学校的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提供有效的意见建议,适时向企业职工开展技能培训,提升职工技能素养,实现校企共赢。
第四章 成员单位主要任务
第十条 各成员单位主要任务
(一) 组织合作育人
1. 产业学院内各成员学校和企业要积极利用共建平台信息,探索开展校企深度合作,围绕校企“共同招生招工、共商专业规划、共议课程开发、共组师资队伍、共创培养模式、共建实习基地、共搭管理平台、共评培养质量”等八项合作内容,按照学校和企业实际情况创新性的展开合作育人,成员企业要优先录用成员院校毕业生,并有效落实毕业生待遇相关政策,实现人才培养与产业需求间的无缝对接。
2. 根据校企合作协议,成员学校和企业共同制定人才培养目标、课程体系、课程内容和考核标准,形成完善的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按照国家、省、市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进行调整。
3. 企业成员选派优秀技术人员作为合作院校的兼职教师,院校选派优秀教师深入合作企业实习实践掌握最新专业知识与技能,企业与学校共同建设由教师、行业专家、企业工程师组成的师资队伍,参与学校的人才培养过程。
4. 学校和企业在“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下探索多元办学模式,通过人才培养、引企入校、新型学徒制、企业冠名班、定向培养班、共建实训基地等形式,共同培养适应现代企业所需的应用型技术人才,拓展校企合作的深度和广度。
5. 各学校成员之间,要共育师资力量,共享教学资源,共建特色专业,协同互补,共同推进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
(二) 实现项目合作
1. 政府部门牵头,鼓励成员学校和企业在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开发等方面深度合作,发挥学校的人才和智力优势,创设一批校企科技合作项目,就企业生产难题、技术创新专题等开展联合攻关。
2. 校企双方根据实际需求,共同建立实验研发机构,共同申报科研项目,成果共享,推动产学研深入合作。对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校企双方共同进行后续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将技术合作由浅入深,紧密结合。
3. 政校企共同发力,支持建立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孵化机构和众创空间等,校企共同研发推广,实现科研成果的尽快落地转化。
4. 成员学校、企业、行业协会要利用好学院信息平台,根据学校专业特色和企业技术需求,及时沟通创新创业项目构想、技术攻关课题构想,主动对接合作对象单位,利用利好政策实现技术共赢。
5. 政府、学校、企业应联合举办创新大赛,发掘有潜质的创新创业作品,构建以产业学院为桥梁的技术创新平台,激发校企合作创新热情,并最终转化为生产力。
(三) 共享平台搭建
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和秘书处要利用信息技术、人工智能、大数据、数字经济等资源,形成立体化、信息化、多元化的政校企技能人才培养联盟信息平台,解决校企合作信息不对称问题,构建梯次有序、功能互补、资源共享、合作紧密的大数据后台,为企业需求和学校人才培养提供对接服务,实现政校企人才和技术供需的信息发布和公开对接,保证企业与学校各种信息的互通互联和精准对接。
其他与产业学院性质和宗旨相符的活动。
第五章 成员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产业学院由伊春市教育局、伊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伊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伊春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黑龙江省林业科学院伊春分院、伊春市科学技术局、伊春市乌翠区政府、东北林业大学、黑龙江东方学院、澳博官方网站、伊春技师学院、黑龙江省工艺美术协会、黑龙江省工艺美术学会、伊春市行业协会、黑龙江省伊春森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伊春市美江木艺有限责任公司等共同组成。凡具有加入产业学院的意愿,承认产业学院的章程,愿意履行产业学院义务,具备法人资格其他院校、企业和行业协会均可申请参加。
第十二条 加入产业学院的程序
(一) 提交加入产业学院的申请书及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
(二) 经产业学院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颁发产业学院成员单位证书(或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三条 成员单位享有的权利
(一) 地位一律平等,有参与产业学院举办的各种会议、政策研讨、信息交流、国内外合作及有关活动和重大问题决策的权利,对产业学院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 有优先享受师资培育、信息交流、教学咨询、科研成果转让的权利;
(三) 发展中遇到困难,可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有权向产业学院理事会提出请求支持和帮助议案;
(四) 根据需要,有相互签订单边或多边具体合作协议的权利;
(五) 成员企业在人才招聘过程中,对院校优秀毕业生根据需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六) 拥有对澳博官方网站兴安木艺产业学院名称的使用权、保护权及命名决定权;
(七) 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第十四条 成员单位应履行的义务
(一) 遵守产业学院章程,执行产业学院决议,认真履行产业学院成员之间签订的各项协议合同;
(二) 完成产业学院委托的工作任务,支持并参加产业学院的各项活动,主动策划开展围绕产业学院宗旨的各类创新工作;
(三) 向产业学院提供信息资料,反馈发展情况,通报相关工作进展,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四) 成员单位间应加强交流沟通,团结协作,自觉维护信誉,树立产业学院良好形象,维护产业学院的声誉与合法权益;
(五) 为产业学院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
(六) 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成员单位的退出
(一) 成员单位要求退出产业学院,应提前三个月向产业学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 成员单位如违反本章程,损害产业学院声誉和利益,情节严重且劝告无效,由产业学院理事会表决通过后责令其退出产业学院或予以除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产业学院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产业学院理事会。
第十八条 本章程于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