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伊春市“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加快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进程,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打造数字经济发展新优势,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培育引进市场主体
1.支持引进龙头企业。围绕集成电路、高清晰新型显示、电子产品制造、智能可穿戴、数字通信、机器人、大数据、软件、信息安全、数字创意设计等重点发展产业,加快引进龙头企业。对引进企业总投资在2亿—5亿元和5亿元以上的项目,按照同期市场报价利率,给予新增贷款5年期限贴息,每年单个项目贴息额度分别不超过500万元和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支持骨干企业做大做优。对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我市数字制造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奖励。对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企业在我市落户且投资超过2亿元的,经认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对我市企业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经过认定且在我市入统纳税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对我市企业成长为独角兽、瞪羚企业的,按贡献率给予特殊奖励。〔责任单位: 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支持发展总部经济。对数字经济领域世界和国内500强、龙头企业及境内外上市企业来我市设立企业(集团)总部、区域总部和功能性总部的,五年内分别按其主营业务收入的1%、0.8%、0.5%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额最高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支持平台招商。鼓励建设数字经济领域社会性质的招商平台,对每年招商签约落地项目达10家(单个设计类企业研发设计人员不低于20人、单个制造类和平台类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的平台,给予100万元奖励,每超过1家增加10万元,每个平台最高3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延伸壮大数字产业链
5.支持全产业链招商。鼓励数字经济领域企业开展产业链和供应链招商,对于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超亿元项目的,给予实施招商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1%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存量企业围绕产业链和供应链扩大投资,享受同等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6.支持数字经济供应链创新发展。支持龙头企业在我市布局建设智能仓储、智能配送项目,打造未来物流网络,在协调干线运输能力、航空包机补贴等方面给予支持。对数字经济领域企业原材料、零配件和产成品运输实施绿色通道,给予降低物流成本的政策支持。〔责任单位: 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7.支持产业链创新示范。围绕发展数字产业开展产品示范评选活动,对技术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突出、在我市生产且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的智能硬件和软件产品,对经过省级认定并纳入支持范围的示范项目,在争取省财政每个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基础上,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8.支持数字产业集聚建设。支持建设数字经济产业园区,推动数字经济项目向产业园区集聚,培育壮大优势特色数字产业。对进入数字经济园区且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亿元的数字经济企业,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新增部分的50%,连续五年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9.支持数字经济园区建设。数字经济企业利用存量土地新建工业厂房,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利用园区建设的标准化厂房进行生产的企业,前三年供企业免费使用,之后可租可购,对先租后购的,租金可抵后期购房款项。对数字经济建设项目,优先安排项目用地。对信息网络产业、信息技术服务、平台经济等经营服务项目,可参照商服用途落实用地。在确保完成降低债务率目标的前提下,数字经济发展较快的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优先对上争取政府债券支持。〔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0.支持企业争创产业数字化国家级试点示范。对获得工信部工业互联网领域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牵头单位,按照省财政支持额度的10%,市财政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获得工信部工业互联网、大数据、5G、信息消费等试点示范牵头单位,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三、推进产业数字化转型升级
11.支持传统产业数字化赋能。实施产业数字化行动,推动传统产业数字化改造升级。对关键业务环节全面数字化规模以上企业比例达到50%的县(市)区。争取省财政每个完成数字化改造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按有关规定,对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建设给予奖励。对经省级认定的数字化车间(生产线)和智能工厂(矿山),按省级奖励资金总额的20%的一次性补助。数字化车间(生产线)补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智能工厂(矿山)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经省级认定的中小企业数字化示范标杆企业,市财政对每户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其中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12.支持产业园区数字化改造。支持电信运营商等企业在大型厂区、各类开发区和数字产业集聚区,加快建设5G专网、千兆光网、数据中心等数字化基础设施。建立通信基站用电报审安装绿色通道,支持数字经济领域企业不受电压等级和用电量限制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优先安排风电、光伏建设指标,支持数字产业园区新能源源网荷储一体化配套建设。〔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通管办、市发改委、伊春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3.支持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建设。推动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促进产业数字化转型。支持数字经济领域龙头企业和行业协会建设产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面向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和行业内中小微企业提供需求撮合、转型咨询、解决方案等服务。对认定的省级产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给予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14.支持电子商务加快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示范企业和数字商务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电商企业实现市内生产实物类商品网络零售额达3000万元以上、同比增长10%以上并在市内入统纳税的,在申报年度内对新增网络零售额按不超过5%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15.支持数字林草建设。采取数字化技术,摸清生态资源底数,释放小兴安岭生态资源产能,为木材加工业、食用菌、生物质发电提供原料保障。支持森工集团建立“1+4”模式,“1”实现风折木、风倒木以及林下剩余物等资源的有序利用,“4”实现数字化红松认领,红松籽、湖羊、蜂蜜等全程追溯。通过实施数字化“区块链”技术,充分体现生态价值,大幅提升生态产品价格。鼓励企业建设“区块链”项目,给予项目单位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的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通管办、市林草局、市财政局〕
16.支持工业互联网应用新模式。鼓励企业利用5G实施内网改造。对经省级认定的工业互联网应用新模式,按照省财政支持额度的10%,市财政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17.支持冷水鱼林蛙产业发展。运用“区块链”技术,突出森林食品价值。鼓励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推进冷水鱼林蛙产业更好更快发展,提升品牌价值。落实用电享受农业用电价格优惠政策。金融机构探索水域滩涂养殖证抵押贷款,每个水域滩涂养殖证最低可贷款10万元。全人工林蛙养殖,每栋大棚政府补助建设资金的20%,最高补助1万元。〔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金融服务局、伊春供电公司〕
18.支持企业上云。对首次购买使用云计算服务或产品、发生实际支出的工业企业,经核定达到合同服务要求,按照云服务合同额的50%给予补助,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19.支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做优做大。对新纳入规上统计且履行统计填报义务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20.支持矿山科技创新与数字化建设。对科技创新与数字化建设达到标准并列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企业,年度用地计划优先保障矿山建设项目所需用地。对于第三次国土调查以来认定的工矿用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要求的前提下,可以依法补办用地手续。按照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矿产资源的原则,若矿山企业取得相邻区域矿业权,在已设采矿权与新设矿业权之间,可以不设安全距离。〔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21.支持旅游产业数字化转型。对景区、旅行社等旅游企业完成全流程数字化改造的(管理实现全流程数据即时互通,服务实现全数字化无接触),每户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文广旅局、市财政局〕
四、推动数字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
22.支持创新平台建设。鼓励数字经济领域龙头骨干企业牵头、产业链上下游共同参与、产学研深度合作,共同创建科技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和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的建设资金补助。上述平台建成运行后,5年内给予一定研发经费支持。对实质引进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的分支机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新获批的新型研发机构、省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财政给予资金补助10万元。对实质引进的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的分支机构,通过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支持。〔责任单位: 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23.支持关键技术攻关转化。围绕数字经济重点发展产业,每年采取揭榜挂帅方式组织实施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项目,给予每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支持数字经济领域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1000万元。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24.支持知识产权创造。支持数字经济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开展专利导航,建立专利预申请补助机制,对提出申请国际、国家专利的,经评优认定后,根据拟申请专利类型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用于专利申请过程中的各项费用。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分别给予每个奖项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
25.支持创新创业。鼓励各类孵化载体面向大学生团队提供免费的孵化场地,支持在数字经济领域创新创业。打造为数字经济中小微企业服务的专业融资增信平台,支持数字企业与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和银行签订合作协议,最高可获得2000万元的科技担保贷款和300万元的科技保证保险贷款。〔责任单位:市银保监局、人民银行伊春中心支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营造良好发展生态
26.支持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各级国土空间规划要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预留空间,保障全市信息通信产业发展。制定相关政策,推动信息基础设施与建筑物、构筑物等空间同步设计、建设和验收。依法免费开放公共设施和国有企业所属建筑物,利用路灯、监控杆、办公楼等公共资源,支持建设基站、机房等通信基础设施。〔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通管办、伊春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7.支持数字类学科专业建设。鼓励我市高校加强数字类学科专业建设,提升办学实力,提高人才培育水平。对市内高等院校设置数字类相关专业且取得建设成果的,争取省专项资金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澳博官方网站〕
28.支持创新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围绕全市数字经济发展的各类融资需求,畅通融资渠道,创新融资产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数字经济领域企业信贷审批流程,开展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等质押贷款,扩大信用贷款规模。鼓励数字经济龙头企业以市场化方式设立数字经济发展基金,争取省级现有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参股、跟投等方式予以支持。支持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按规定分阶段予以特殊奖励。对市内上市公司再融资并用于市内投资的,按实际到账金额的2.5%奖励,最高500万元。〔责任单位:市银保监局、人民银行伊春中心支行、市金融服务局、市财政局〕
注:符合本政策措施,省级已出台的奖励政策由市直责任单位对口向上争取政策落实;市级出台的奖励政策,由市直责任单位共同研究认定,并做好政策落实。同时符合我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试行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