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第十四届 “挑战杯”中国大学生 创业计划竞赛的预通知

发表于: 2024-04-16 点击: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围绕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心任务,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服务高质量发展,引导和激励大学生通过广泛的社会实践、深入的社会观察,不断增强对国情社情民情的了解,激发创新精神,培育创业意识,提升创业能力,团中央拟继续联合有关部委,举办第十四届 “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为组织各省级团委做好有关筹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预通知如下。

一、赛事安排

1. 赛事分组。立足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拟设科技创新和未来产业、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低碳发展、文化创意和区域交流合作、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等5个组别。

具体划分详见竞赛章程(草稿)附件1)。

2.竞赛对象。 拟面向普通高校学生和职业院校学生进 行竞赛评选,具体要求详见竞赛章程(草稿)及相关活动方案。

3.赛程安排拟设校级初赛、省级复赛和全国决赛。

校级初赛(5月底前)。由参赛高校组织,广泛发动学生参与,择优遴选项目参加省级复赛参赛项目需在赛事官方平台统一填报。

省级复赛(6月底前)。由各省级团委牵头组织,按照拟定的分配名额,经由省级复赛评审委员会评审,择优推报进入全国决赛的项目,在赛事官方平台完成项目推报程序。

全国决赛(12月底前)。全国共有约1900个项目进入全国决赛。其中,1300个项目拟由各省级团委牵头组织,按照名额分配情况择优推荐;300个项目拟为奖励性名额,用于激励在赛事组织、活动参与等方面表现突出的高校;300个项目拟为政策性名额,面向在上届竞赛中未推报项目入围国赛的高校分配。每所高校最多可通过奖励性名额和政策性名额分别推报100 个在本届省赛中获得金奖或银奖的项目。政策性名额适度向西部、东北地区倾斜。

4. 奖项设置。竞赛拟设项目金奖、银奖、铜奖,通过全国决赛评定。 拟设学校集体奖(挑战杯、优胜杯),按所推报项目获奖名次赋分,核算团体总分后评定,如遇团体总分相同情况,拟同时授予团体总分相同学校相应奖项。综合组织动员、活动参与、竞赛获奖等情况,拟对表现优秀的部分省份、学校、组织者予以通报表扬,具体详见章程(草稿)。

5. 竞赛平台。竞赛拟统一开发集参赛报名、活动开展、项目评审、展示交流等功能为一体的赛事官方平台,各省份、各高校可同步依托该平台举办省赛、校赛。相关资讯拟通过共青团中央青年发展部官方微信公众号“创青春”发布。

二、配套活动安排

为进一步增强竞赛的群众性、交流性、实践性,赛事期间拟举办系列配套活动。

1.“一带一路” 国际邀请赛。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共建“一带一路”的重要论述为指引,拟依托“丝绸之路大学联盟”,以创业项目展示交流为载体,邀请“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青年共同参与活动,讲好中国青年创业故事,搭建青年就业创业领域的国际交流平台。

2.“乡村振兴”创业实践赛。拟聚焦160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136个陆地边境县的实际需求,组织开展实践和创业项目设计、实施, 引领青年学生关注和服务国家乡村振兴战略。

3.“秦创原”创新挑战赛。拟结合承办地发展战略,以挑战赛形式进行项目资源对接,通过配套资金和政策吸引创业项目实际落地,努力为地方高质量发展提供助力。

三、工作要求

1. 聚焦主责主业,服务“国之大者”。各地、各高校要将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心任务的鲜明导向贯穿始终,将加强对广大青年的政治引领放在首位,注重通过办赛引导大学生认识、了解和服务国家战略大局,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争当排头兵、生力军。

2.突出育人功能,强调学生培养。各地、各高校要准确把握竞赛初衷,切实将竞赛作为引领带动大学生深入了解国情社情民情的重要载体,注重考察学生了解社会现状、关注社会民生、解决社会问题的意识、能力和水平,加强对学生的创业辅导和能力培育。

3.彰显办赛实效,做好“后半篇文章”。各地、各高校要充分激发赛事的平台优势,用好当地各类科技园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等资源,不断完善创业人才培养模式和激励机制,分领域加强对青年优秀人才、优质项目的精细化指导帮扶,持续为青年优秀人才成长成才赋能,推动优质项目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4.持续扩大影响,擦亮赛事品牌。各地、各高校要持续发掘品牌内涵,延伸赛事服务内容,全方位、多层次、有重点地做好竞赛的宣传工作,扩大赛事在高校及学生中的知晓度、覆盖面, 引导激励更多高校学生投身创新创业实践。

5.严守纪律规矩,提升办赛效能。各地、各高校要守牢公平公正的办赛底线,坚持问计于基层、 问效于青年,持续优化赛事流程、完善评审机制、兼顾选拔与培养,推动赛事提质增效。

预通知内容仅供参考,竞赛安排以正式发布的通知为准。

 

附件1

“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章程 (草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挑战杯” 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是由共青团中央、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科协、全国学联和省级人民政府主办的一项具有导向性、示范性、实践性和群众性的创业交流活动,每两年举办一届。

第二条 竞赛目的。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聚焦为党育人功能,从实践教育角度出发,引导和激励学生弘扬时代精神,把握时代脉搏,通过开展广泛的社会实践、深刻的社会观察,不断增强对国情社情民情的了解,将所学知识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提高创新、创意、创造、创业的意识和能力,提升社会化能力,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青春力量。

第三条 竞赛内容。设科技创新和未来产业、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低碳发展、文化创意和区域交流合作、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五个组别。结合工作重点、承办地意愿等情况,可在竞赛内容基础上举办专项赛等配套交流活动。

第四条 竞赛方式。分校级初赛、省级复赛、全国决赛。校级初赛由各高校组织,广泛发动学生参与,遴选项目参加省级复赛。省级复赛由各省级团委牵头组织,遴选项目参加全国决赛。全国决赛将根据项目社会价值、实践过程、创新意义、发展前景和团队协作情况综合评定产生金奖、银奖、铜奖项目。鼓励各级竞赛期间组织开展配套交流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竞赛设立全国组织委员会(简称“全国组委会”),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的有关负责同志组成,设主任若干名。全国组委会的职责如下:

1. 审议、修改竞赛章程;

2. 确定竞赛承办单位;

3. 筹集竞赛组织、评审、奖励所需的经费;

4. 议决其他应由全国组委会议决的事项。

第六条 全国组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委员若干名,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第七条 竞赛设立全国评审委员会,由全国组委会聘请政府部门负责人、非学校的相关领域专家学者、行业领军人物、知名企业家、基层优秀青年代表等组成。全国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和评审委员若干名。全国评审委员会经全国组委会批准按届次成立,评委有权在本章程和评审规则所规定的原则下,独立开展评审工作。直接参与评审的评委应严格遵守《评审纪律》,评审前须签订《评审纪律承诺书》。


第八条 全国评审委员会职责如下:

1. 在本章程和评审规则基础上制定评审实施细则;

2. 接受对参赛项目资格的质疑投诉并进行判定;

3. 开展参赛项目评审;

4. 确定参赛项目获奖等次。

第九条 竞赛设立全国评审监督委员会,对评审过程、评审纪律等进行监督,协调处理对竞赛项目资格和评审结果的质询(须由省级团委提出),对违反竞赛纪律的行为予以处理。

第十条 各省份、各高校应根据自身实际,举办与全国竞赛接轨的届次化的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各省级团委、教育部门、人社部门、科协、学联联合设立省级组织协调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负责本省份竞赛的组织协调、参赛项目资格审查、评选等有关工作。

 

 

第三章 参赛资格与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参赛资格。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具有申报项目参赛的资格。

普通高校学生。在举办竞赛全国决赛的当年6月1日以前正式注册的全日制非成人教育的各类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不含在职研究生)。硕博连读生、直接攻读博士生若在举办竞赛全国决赛的当年6月1日前未通过博士资格考试的,可以按硕士研究生学历申报项目;没有实行资格考试制度的学校,前2年可以按硕士研究生学历申报项目;本硕博连读生,按照四年、二年分别对应本、硕申报。博士研究生仅可作为项目团队成员参赛(不作项目负责人),且人数不超过团队成员数量的30%。

职业院校学生。在举办竞赛全国决赛的当年6月1日以前正式注册的全日制职业教育本科、高职高专和中职中专在校学生。

第十二条 项目基本要求。参赛项目应有较高立意,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政策导向。应为参赛团队真实项目,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不得借用他人项目参赛;存在剽窃、盗用、提供虚假材料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一经发现将取消参赛相关权利并自负一切法律责任。已获往届“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挑战杯——彩虹人生”全国职 业学校创新创效创业大赛全国金奖(特等奖)、银奖(一等奖)的项目,不可重复报名。

第十三条 参赛项目申报。 按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分类申报,每所学校限参加一类。全国决赛设5个组别:

1. 科技创新和未来产业:围绕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在量子技术、元宇宙、智能制造、信息技术、大数据、人工智能、 生命科学、新材料、军民融合等领域,结合实践观察设计项目。

2. 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在农林牧渔、电子商务、乡村旅游等领域,结合实践观察设计项目。

3. 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低碳发展:围绕绿色低碳发展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在绿色低碳产业、绿色消费、环境治理、可持续资源开发、生态环保、清洁能源应用等领域,结合实践观察设计项目。

4. 文化创意和区域交流合作:突出共融、共享,紧密围绕“ 一带一路”和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以及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长江经济带和黄河流域等区域合作,或在工业设计、动漫广告、体育竞技和国际文化传播、对外交流培训、对外经贸等领域,结合实践观察设计项目。

5. 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 围绕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在政务服务、消费生活、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金融与财经法务、教育培训、交通物流、人力资源、城乡融合等领域,结合实践观察设计项目。

第十四条 申报数量及要求。每个学校参加全国决赛的项目总数不超过6个,所有推荐项目(含奖励性、政策性推荐项目)原则上应为省级复赛中获得高奖次的项目。其中,每个组别至多2个;每人(每个团队)限报1个;参赛项目须经过本省份组织协调委员会进行资格及形式审查和本省份评审委员会评定,方可上报全国组委会。

各省份推报全国决赛的项目数额由全国组委会统一确定。全国组委会可给予在赛事组织、活动参与等方面表现优秀的高校1个推报全国决赛项目的奖励性名额,给予上届竞赛中没有项目入围国赛的高校1个推报全国决赛项目的政策性名额。政策性名额适度向西部、东北地区倾斜。

第十五条 参赛形式。以学校为单位统一 申报,以项目团队形式参赛,每个团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5人,每个项目指导教师原则上不超过5人。对于跨校组队参赛的项目,各成员须事先协商明确项目的申报单位,各省级组织协调委员会最终明确项目的申报单位。全国决赛报名截止后,不可进行人员添加、顺序调整操作,只可进行人员删减。

第十六条 参赛项目必须于申报前将项目名称 、参赛学生和指导教师等关键信息在学校官方网站主页上进行不少于5 天的公示,并将公示截图随项目一 同报送。 跨校申报的项目,必须注明学生、学校信息并在所有学生及指导老师所在学校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参赛项目涉及下列内容时,必须由申报者在报名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评审:

(一)动植物新品种的发现或培育,必须有省级及以上农科部门或者科研院所开具证明;

(二)对国家保护动植物的研究,必须有省级及以上林业部门开具证明,证明该项研究的过程中未产生对所研究的动植物繁衍、生长不利的影响;

(三)新药物的研究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授权机构的鉴定证明;

(四)医疗卫生研究必须通过专家鉴定,并最好附有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性杂志上发表过的文章;

(五)涉及燃气用具等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关用具的研究,必须有国家相应行政部门授权机构的认定证明;

(六)涉及知识产权的,必须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发明创造或专利技术所有人的书面授权许可、项目鉴定证书、专利证书等;

(七)对于涉及已工商注册企业的项目,报名时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单位概况、法定代表人情况、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股权结构等),项目负责人必须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后变更的不予认可。

 

 

第四章 奖励支持

第十八条 竞赛设金奖、银奖、铜奖。获奖项目约占入围全国决赛项目的90%至95%,金奖、银奖、铜奖分别约占获奖项目的10%、20%、70%。

第十九条 竞赛设学校集体奖“挑战杯”和 “优胜杯”以学校为单位计算参赛得分,以团体总分作为评选依据。“挑战杯”授予团体总分最高的学校,“优胜杯”分别授予除“挑战杯”获得高校之外团体总分靠前的普通高校约40所、职业院校约10所,位列本省份团体总分第一名的高校中、除去团体总分靠前高校后团体总分位列全国前十的高校。团体总分相等,则共同授予相应奖项。

学校参赛团体总分的计分方法如下。主体赛金、银、铜奖项目每个分别计100分、70分、30分,入围全国决赛但未获奖的项目每个计10分。

第二十条 综合各省份、学校组织动员、活动参与、竞赛获奖等情况,对表现优秀的部分省份、学校、组织者予以通报表扬。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竞赛结束后,对获奖项目保留30天的质疑投诉期。竞赛接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的实名质疑或投诉,并由质疑或投诉者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受到质疑或投诉后,全国组委会将委托全国评审监督委员会展开调查,经核查确不符合参赛条件和有关规定的,将取消该项目获得的奖励,撤回其所在学校和省级团委获得的通报表扬。全国组委会不接受匿名投诉。未获得奖励的项目不进行替补。

第二十二条 有意愿的高校应当按照当届组委会通过的申办办法,申请承办下一届竞赛活动;当届组委会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产生下届承办单位。

第二十三条 竞赛承办单位可以使用全国组委会名义寻求竞赛赞助,最高荣誉“挑战杯”不得用于寻求赞助。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全国组委会审定同意之日起生效,由竞赛主办单位委托全国组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